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職稱評審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烏蘭察布市職稱評審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烏蘭察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8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烏蘭察布市職稱評審監督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職稱評審監督管理,確保評審質量,營造公平公正的環境,增強評審結果的權威性,根據《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人社發〔2023〕4號)有關規定,結合烏蘭察布市實際,制定本職稱評審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烏蘭察布市政區域內申報職稱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和參與職稱評審工作的組織、評審專家、工作人員。組織包括各旗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二條烏蘭察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職稱評審監督管理工作。各旗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監督管理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及其組建單位開展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巡查,依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倒查、復查。
第三條申報人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申報材料客觀如實反映本人的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不得向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了解評審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施加壓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評審工作。
第四條參與職稱評審工作的組織應當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職責和評審標準、評審程序,組織申報、審核、推薦、評審等管理服務,科學、客觀、公正的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第五條參與職稱評審工作的組織在開展職稱評審時,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規定和新修訂的評審條件。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六條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科學公正評價申報人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履行職責,準時參加評審會議,認真開展評審工作,不得以任何名義干預評審過程和評審結果。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評審中需要保密有關事項,不得泄漏評審專家名單、討論內容和表決情況。遵守回避紀律,凡有與本人或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情形的,不得參加評審工作。遵守廉潔紀律,不得私自接收申報人材料,不得借評審之便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評委會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者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以及違反評審程序和規定進行評審的,市人社局對其職稱評審權限或者超越權限和范圍的職稱評審行為、結果不予認可;情節嚴重的,由市人社局取消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職稱評審權。
第八條申報人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隱瞞被處分處理等相關情況的,由用人單位取消其職稱申報資格;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抄襲、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不當署名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經推薦單位和評委會組建單位調查核實,按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等有關規定處理,按照職稱管理權限,由市人社局撤銷其職稱,并記入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期限內取消職稱及崗位晉升資格。
第九條評委會組建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未嚴格履行審核責任,對所推薦人員的資格條件、職業道德及廉潔自律情況把關不嚴,審核程序不完善,由市人社局或評委會組建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對伙同、幫助申報人弄虛作假取得職稱的,將當事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3年。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評審專家違反本管理辦法相關評審工作紀律規定的,由評委會組建單位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進行通報批評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各旗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業主管部門和職稱評審組織工作人員,違反本管理辦法相關評審工作紀律規定的,由相關單位責令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相關工作,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建立職稱申報評審違規違紀行為公開通報制度。對在職稱申報評審工作中違紀違規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本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