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已經取得任職資格,經查實在申報評審期間有下列問題的,可依紀依規撤消其任職資格:
(一)工作嚴重失職,在重大責任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學歷資歷、工作經歷、業績材料、科研成果等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政務處分,刑期和處分期未滿
的。計算時間以受處分時間和本專業受理材料截止時間為起始時間。處分結果應與年度考核相銜接。
申報工程師必須具有獨立的專業工作能力,能夠基本掌握并正確運用專業知識、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能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提出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施工建設、生產運行等可行性建議,能夠解決一般性技術問題,在擔任助理工程師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林木良種繁育、森林培育等技術工作3項,完成相關部門下達的任務目標并驗收合格;
(2)參加縣級及以上林業專業調查、工程規劃咨詢、勘察設計、項目評估3次,經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3)參加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項目建設技術工作2項,經上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4)參加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技術工作2項;
(5)參加木材生產、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等項目2項,積極推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6)作為完成人,審(認)定林木良種1個,或參加制定并頒布實施的林業行業或地方標準1項;
(7)參與完成的林業調查、規劃咨詢等成果被同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采納應用;
(8)參與推廣林業實用技術,開展技術服務,通過相關部門考核,并完成技術服務,人員培訓500人次以上。
(三)學術科研能力
申報工程師在助理工程師任職期內,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3)條中的其中1條和第(4)條:
(1)省(部)級及以上科技獎獲得者(含勘察設計獎、優秀咨詢成果獎),或市(廳)級科技獎(含勘察設計獎、優秀咨詢成果獎)三等獎以上的獲得者;
(2)參加小型林業工程或相當規模的施工項目3項,或組織施工的林業工程2項,通過縣級及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3)作為完成人,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
(4)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參與撰寫出版了專著、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