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達到下列(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獲市廳級以上表彰1次;或獲本專業科技獎勵1次;或參與完成市廳級本專業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2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或參與完成省級行業監管部門發布實施的地方標準、規程、規范、行業標準性技術文件1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
1.完成(定額內完成人,下同)1項省政府相關部門下達的或2項市州政府相關部門下達的、或完成(前3名)2項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下達的地質礦產調查勘查評價、或地質環境(包括地下水資源、地質災害、生態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及工程治理、或礦山開采、或測繪與地理信息、或土地調查評價與開發利用整治等工程項目,通過項目下達部門組織的評審鑒定驗收。
2.完成2個一級、或完成(前3名)2個二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或完成1個大型或2個中型、或完成(前3名)2個小型探礦工程等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等工作之一的全過程及報告編制,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3.完成1個大型或2個中型、或完成(前3名)2個小型礦區(含礦產地、地熱田、油氣田、水源地等)的物、化探項目、或水工環項目、或探礦工程項目、或礦山開采項目、或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等專項項目,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4.完成1項省列重大項目或2項市州列重大項目或1項甲級工程勘察項目或2項乙級工程勘察項目、或完成(前3名)2項縣(市、區)列重大項目或2項丙級工程勘察項目的專項勘察、測繪、可研、檢測、監測等工作的全過程及報告編寫,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5.完成1個大型或2個中型礦山礦床、或完成(前3名)2個小型礦山礦床的實驗測試、選礦實驗、環境水土檢測專項任務的全過程,并提交了合格的實驗測試成果報告(以分析測試報告原件為據)。
6.完成1項省級基礎測繪項目或省級測繪專項,或完成(前3名)2項省級基礎測繪項目或省級測繪專項的1個專業分項,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7.完成1項市(州)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或區域性國土空間規劃項目,或2項縣(市、區)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項目,或完成(前3名)3項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專項規劃項目,通過相關主管部門驗收。
8.完成編制了本專業技術規程、實施細則、新技術推廣實施方案,并由市廳級單位發文實施。
9.累計完成2個縣(市、區)全域性的不動產測繪、地籍測繪、土地信息(遙感)采集、各類自然資源專項調查、土地分等定級等項目,通過項目主管部門或受該項目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評審鑒定驗收。
10.作為定額內完成人,發現鑒定出1種國內首次發現的新礦物、或新的巖石類型、或新的化石種屬,通過省級及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審鑒定驗收。
11.獲得本專業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全省技能競賽三等獎1次,或本專業市州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二等獎1次。
12.完成研發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應用價值的技術創新成果并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單個技術項目轉讓(技術轉讓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交易額累計到賬30萬元以上或3年內多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累計到賬60萬元的,技術作價入股參照執行。
13.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或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前3名)1項。
14.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
15.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獲得2次優秀等次。
以上業績條件標準每達到1項就計算為達到1項條件標準,第1-10項必須達到1項,每項可累計計算;第11-15項,每項不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