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已經離退休的。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能申報的其他情形。
工作業績和學術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參加1項省(部)級或市(地)級重點項目,或對醫藥行業發展有較大促進作用的重點項目,經實踐檢驗及同行專家評議,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完成1項技術項目(含制定技術標準和新技術推廣應用及規程等),或完成2項具有一般技術難度的項目(含制定技術標準和新技術推廣應用及規程等),經實踐檢驗及經同行專家評議,取得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市(地)、廳(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的獲得者(等級內額定人員)。
(四)省(部)級以上工程類獎項的獲得者(等級內額定人員)。
(五)參與完成國家、行業標準、技術規程或地方技術標準、技術規程1項,且已頒布實施。
(六)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關鍵部件、實驗裝置系統、應用解決方案、操作指南規范等方面有創新性、標志性成果,能夠代表本人的能力業績水平,經評審委員會專家鑒定,具有一定水平學術理論價值或實踐指導價值。
(七)獲得市(地)級以上人才獎勵、人才項目計劃人員。
基層一線人員可具備上述條件之一;同時,作為項目完成人之一,有1項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