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環境保護專業助理工程師職務或取得相應職業資格后,業績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環境保護專業的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且已開發實施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2.參與完成環境保護專業相關的市(廳)級工程項目1項,或參與完成所在單位本專業科研、科技開發與成果轉化、技術創新、技術改造等項目2項,且經第三方評價或已通過驗收;
3.參與編制環境保護省級以上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等1項,且已頒布實施;
4.參加完成市(廳)級以上環境保護項目工作,經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5.參加完成縣級以上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等工作,經縣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